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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3:45:48 GMT -5
法进行。在我们上一篇关于海关罚款的并发时效的文章[1]之后,我们仔细阅读了 Rosaldo Trevisan 发表的文章[2],其中也涉及该主题。这些文本值得我们关注,不仅因为它们是最结构化的(即使不是唯一的)学术立场,其发表的方向与我们所捍卫的相反,而且还因为它们是为了对抗欧盟在法庭上回应的一些误解。 斯帕卡让我们开始通过我们的共识来解决我们的分歧。 特雷维森正确地指出,税收和海关之间存在交叉点,因此,其中一个不能简化为另一个的对映点。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巨大挑战不在于管辖立法明确赋予我们的实质法律制度的定义,而在于确定信用的性质,无论是否税收。 存在因行政职责而产生的违法行为:1)与海关监管(关税)严格相关;2) 为了征收或监控海关税(附加纳税义务);3) 与海关管制和税收/检查(混合关税)相关。对于前者,因违规而产生的。 抵免将具有非税收性质,受第 9,873/99 号法律的约束;对于后者,它将具有税收性质,受 CTN 约束。复杂性在于确定这些混合关税所产生的信贷的性质和制度。 另一方面,罗萨尔多·特雷维桑(Rosaldo Trevisan)本人给我们提供了至少两个例子,这些例子属于“关税区与税区不相交的部分”,(……)“因此,该部分不受 手机号码数据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除非另有法律命令明确规定,否则应遵守 CTN 规则和 70.235/1972 号法令”:1) 反倾销和补偿税(第 9.019/95 号法律第 7 条第 5 款)和 2) 代替罚款没收(DL n° 1,455/76 第 23 条第 3 款)。在他引用的两个例子中,仅提到了第 70.235/72 号法令的仪式,没有命令通过引用确立采用 CTN 来管理这些事务。 现在,按照作者的思路,至少这些问题将只受第 70,235/72 号法令管辖,而不受 CTN 管辖,因为缺乏缓解,一些合乎逻辑的结论。 如下: 1) 这些事项受 PAF 仪式约束的事实并不影响其非税收性质,因为仅根据第 70,235/72 号法令进行减免,否则,根据程序,信贷的法律制度将被改变(用简单的葡萄牙语,这样任何人都可以理解:“摇尾巴的狗,而不是摇尾巴的狗”)。 2) 不受 CTN 的约束,由于缺乏“明确确定的法律命令”,因此它们不受该守则的时效和有效期规则的约束——因为 CTN 中没有关于并发时效的具体规定CTN 中的 PAF 是 STF 在 RE n° 94.462/SP [3]中的 ED 中以及 STJ 在 REsp n° 840.111/RJ [4]中建立的位置的确定基础。 3)从Trevisan指出的CTN不适用于“明确”海关罚款的结论来看,我们认为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是需要区分这些案例的CARF先例第11号,以便分析信用证的法律制度并验证第 9,873/99 号法律的适用性。 重复一遍,拒绝上述结论的唯一方法是:1)坚持认为特雷维桑关于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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